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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7
ETToday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受夠一天到晚收到垃圾信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5日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未來不論對象,如果未經過收信人同意就隨意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每封垃圾郵件可處100元至500元,最高賠償金額甚至可達2000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每每開信箱得一一過濾,不僅浪費時間,也阻礙接收重要郵件,因此政府機關近10年來積極想要效法歐、美、日等國家立法防堵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視為拒絕收信,發信人不能再寄垃圾信。
除此之外,這項草案還貼心的設計團體訴訟制度,民眾可以集體求償。
台灣曾經被世界知名網路業者列名為全球第9大發出垃圾郵件的國家,去年每天收到1.3億多封電子郵件,誇張的是,其中1.2億竟然都是垃圾郵件。
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包括:
不過,這次立法草案規範的主體是「濫發行為」,不包括郵件本身內容,如果收到色情信件,民眾也可以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提出告訴。
未來民眾如果覺得受到垃圾信騷擾想要求償,首先千萬不要一股腦地把垃圾信刪掉,記得要保留信件舉證,再把信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積滿20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替民眾向法院提告求償,但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告。
原文網址: 立法草案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未來可罰100-500元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316/32060.htm
根據去年 NCC 所開的公聽會內容,本新聞和葉宜津立委的草案版本是有執行上的困難和認知上的爭議的。
首先,是收信人未回傳視為拒絕接收,採默示拒絕原則認定。這個說法並不完整。
據公聽會的說法是,當企業在未告知收信人的前提下,主動收集與公司業務相關人士的電子信箱,則在投送商業電子郵件時,應採取默示拒絕原則。也就是,當收信人在不知道發信企業的前提下,他如果沒有同意,就不能再發送。
反之,如果企業和收信人已經認識並且有聯繫互動的情況下,則採用默示同意原則,所以 NCC 才會要求每一份電子報中都必須提供退訂的鏈結。在收信人未主動拒絕前,企業可以持續發送電子報。
同時,此條文的假設前提在於雙方立場對等,並無相關的服務合約規範,否則依合約規範為準。例如,目前很多網站提供服務給會員無償使用,其條件就是站方有權投送商業電子郵件至會員信箱。這種情況下,網站服務和收看電子郵件是屬於對價關係,自然不屬於本草案所述的垃圾郵件。
其次,如果收到商業電子郵件的人每一封都必須按下願意再收信的鏈結來「明示」願意繼續收信,那才是最惱人的設計吧?
所以最穩當的作法是合法的取得名單,例如透過問卷、拜訪或網路行銷活動,和收信人先有一定的互動,而不是在網路上購買名單。
或者,與網站業者合作將自己的電子郵件內容合法的發送給他的會員。
只要名單的來源合法,發送就不成問題。
第三,本草案所約束的是以「商業」應用為主,如新聞中所述的色情郵件,還有政治郵件、宗教郵件、社團郵件等都不在約束範圍內,其主要原因在於法律上很難證明發送者的利益和收信人的損害為何,而難以求償。
綜合以上,關於電子報的合法使用,重點在於發送者與收信人的互動關係,只要雙方有明確的聯結,就可以合法的寄發電子郵件。但發送者若未提供對價服務時,就應該提供退訂鏈結,讓確定不想再收信的人可以退出訂閱名單,這樣才能讓發送電子郵件的動作創造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