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創造雙贏、降低技師受聘風險、減少職災 --- 請看阿泰怎麼說 (總片長 20 秒)
◎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九款定義規定:

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
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
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規定: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
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
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阿泰認為

公會有義務協助技師,提升專業技能,提升專業技能的方法為─
增加推動有關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
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等相關系列之講習與研討會。

創造土木技師與營造業雙贏
並降低工程職災與技師受聘風險

◎施義芳理事長 強力推薦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監事候選人─范榮泰
~~珍惜所託
      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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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榮泰  土木技師、仲裁人
  服務專線:0927-53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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